1月11日,美国众议院 以220 票赞成、 210 票反对投票通过了Born-Alive 法案。其中那210票反对票都是由众议院民主党议员投的。211名民主党议员中,除了1名议员投了赞同票,其余210名都投了反对票。222名共和党议员中的219人投了赞成票。这是麦卡锡上台后投票通过的另一项重要法案。
在美国,围绕堕胎权的问题已争论了好多年。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态度。1972年,美国发生了著名的“罗诉韦德案”。当年,得克萨斯州两个年轻的女权律师莎拉·威丁顿和林达·考费试图挑战当时的堕胎政策。她们选中了一名希望堕胎的21岁女子,化名为简·罗(Jane Roe),她们将达拉斯地方检察官亨利·韦德(Henry Wade)告上法庭,要求得克萨斯州取消堕胎禁令,这就是“罗诉韦德案” 名称的由来。几经周折,1973年1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美国堕胎的合法化,其影响在美国极为深远。但在2022年6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罗诉韦德案”有关堕胎权的裁决,结束了近50年来对堕胎的宪法保护。
参照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人的政治主张就会明白,1972年“罗诉韦德案”的判决是民主党人取得的重大胜利。而2022年最高法院的判决被共和党人视为自己的重大胜利。
其实关于“堕胎权”问题,本身非常复杂,它不仅牵扯到“妇女权利”和“生命权”,它还涉及政治主张,涉及到神学。这是一个只有上帝才知道正确答案的问题。但在美国却演变成了政党角力的工具。
该法案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为在堕胎手术中幸存下来的婴儿提供即时医疗服务。根据该法案,如果医疗工作者未遵守护理要求的医疗机构可能面临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
而上周美国众议院通过的Born-Alive 法案只不过是两党角力的延伸而已。民主党是支持妇女享有“堕胎权”的,也反对Born-Alive 法案。共和党是反对“堕胎权”的,他们也支持Born-Alive 法案。民主党的逻辑是我们承认“妇女权利”高于“生命权”,那么就将“妇女权利”扩大到那些在堕胎手术中幸存下来的婴儿吧。共和党的逻辑是既然胎儿都享有生命权,那么那些在堕胎手术中幸存下来的婴儿毋庸置疑更应该受到保护。
本着对生命尊重原则,本人是赞同Born-Alive 法案的。我们必须承认胎儿和那些在堕胎手术中幸存下来的婴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得不说民主党在支持“堕胎权”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了。